关于印发赤峰市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
赤环发〔2013〕40号
各旗县环保局、“三区”环保分局,局机关各科室、局属各单位: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》(内环发〔2013〕22号)要求,结合工作实际,对《赤峰市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赤环发〔2012〕40号)进行重新修订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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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2月26日
赤峰市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
为全面反映环保工作进展情况,充分发挥政务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的作用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、局属各二级单位办公室、各旗县环保局和“三区”环保分局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环保政务信息工作,应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的信息管理工作。
第二条 环保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:
(一)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、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、重要会议、领导重要批示落实等情况;
(二)总量减排、污染防治、生态保护、环境监管、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;
(三)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、采取的新举措、总结的新经验、取得的新成果;
(四)环境保护专项工作开展情况、存在问题、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;
(五)重要调研报告和趋向性、动态性及其他综合性环保信息等;
(六) 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的突出贡献、重要成果和事迹;
(七) 其他重点工作开展情况。
第三条 报送信息应遵循及时、准确、全面的原则。主要由电子邮件(邮箱:cfhuanbao@163.com)形式报送,通过非政务信息渠道报送的一律不予计数。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要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,并对信息的政策性和保密性负全部责任。
第四条 报送数量:
各旗县区环保局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0条,局机关各科室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,局属各二级单位(公司)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5条。
第五条 实行信息工作通报制度。市局办公室将对各单位报送信息及采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,每季度通报一次,年底进行考核。
第六条 考评办法
(一)采用得分
1.各类信息被市环保局网站、《赤峰环保政务信息》采用的,每1条计1分。
2.被市委、市政府和环保厅采用的信息,每1条计5分。
3.调研信息每1条计30分。
(二)奖励加分
1.被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和环保部采用的动态信息每一条加10分。
2.被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和环保部采用的信息,并有省部级领导作出批示的,每篇加50分;被中办、国办采用的信息,中央领导和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,每篇加100分。
3.按时完成市局办公室约稿任务的,除按标准计分外,每条信息另加5分。
4.同一信息被多次采用的,选取最高分计值,不重复计分。
5.旗县区环保局举办政务信息培训班,经市局办公室核实确认的加50分。
(三)累计得分
本单位年度考评得分=采用得分+奖励加分
第七条 表奖办法
市环保局将在每年年底对市局优秀政务信息员进行表奖,同时兑现奖金,并视信息报送情况评出全市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。
被市局办公室采用后在市局网站发布的信息,每条奖励30元;被市委、市政府和环保厅采用的信息,每条奖励60元;被自治区党委、政府和环保部采用的动态信息,每条奖励200元,被中办、国办采用的信息,每条奖励500元。同一信息被多次采用的,执行最高奖励。
第八条 本考核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具体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负责解释。